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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李自偉
被 告 豐億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以對於訴外人徐世榮有新臺幣(下同)1,539,867元之債權存在為由,訴請:確認徐世榮與被告公司間之薪資及其他債權存在。
依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應為其對徐世榮之債權數額1,539,867元,加計其聲請強制執行該債權之費用12,319元(倘原告之主張有理由,債務人徐世榮即得實際負擔強制執行費用),為1,552,186元,是本件訟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52,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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