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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游進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32,332元(計算式:2,983,996+1,348,336=4,332,3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9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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