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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張正學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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