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84,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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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道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6,4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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