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施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彥銘
被 告 李欽祿
李富紫
許木金
李龍州
李定志
李茂林
李祐麒
李韋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840.72平方公尺裁判分割,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6分之2。
依此計算,本案訴訟標的價額依法初步核定為1,326,108元(計算式:8,840.72x2/16x1,200=1,326,108),即原告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爰命原告依法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