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90,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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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安振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茵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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