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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林惠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而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中,工資部分工資及三節獎金353,977元、業績獎金170,600元,合計524,577元,此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5,7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暫免徵收裁判費2,865元;
非工資部分資遣費140,156元,此部分不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7,270元扣除暫免徵收2,865元後,4,405元,再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則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905元。
三、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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