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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郝明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天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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