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913,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陳東興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重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