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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SPEQ GmbH
法定代理人 Guenter Krauter
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
邱若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泊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Poyang Holdings Ltd. 、劉邦忠(即Benjamin Liu)、劉瀚之(即Andrew Liu)、張秀鈴(即Doria Chang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35,902.33元,依起訴時民國106 年5 月22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為29.69,經換算為新臺幣9,972,940 元(計算式:335,902.3329.69=9,972,940.178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8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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