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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賀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清祥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898,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9,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七事第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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