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陳守定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馬鑽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58,97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0,3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8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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