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936,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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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林宏政
被 告 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耿豪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7,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6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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