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94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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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黃冠閔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漢
被 告 陳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即兩造所簽訂房地買賣契約約定價金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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