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947,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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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林大富
被 告 程渝安
上開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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