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親,3,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3號
原 告 張家浩
原 告 張渝臻
原 告 張芷寒
前列張家浩、張渝臻、張芷寒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前列張家浩、張渝臻、張芷寒共同
特別代理人 陳黃春雄
被 告 胡敏舜
陳益宏
上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之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下午5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附表:
一、請原告提出被告胡敏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更正本件正確之訴之聲明暨事實與理由,並請將更正後之訴之聲明及事實與理由,自行送達被告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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