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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瑋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享珅
被 告 盧怡伶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4樓,業據被告陳明確實,並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且被告具狀提出管轄抗辯,本院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而取得管轄權,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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