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1178,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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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8號
原 告 江勝佑
江証賢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江景田
被 告 賴麗如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按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再行提出陳述意見狀,此均為言詞辯論終結時所未及陳述,俱見兩造並未就本案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爰予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使兩造能為完全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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