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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4號
原 告 張琦昆
被 告 陳莫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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