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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1號
抗 告 人 吳吉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偉哲間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
國106年4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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