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1232,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陳錫情即展昇工程行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