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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光
訴訟代理人 劉宗賢
陳明志
被 告 陳添旺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追加被告 陳錦德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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