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1254,201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光
訴訟代理人 劉宗賢
陳明志
被 告 陳添旺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追加被告 陳錦德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