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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李玉君
彭邱鈶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怜聿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規定,補正上訴聲明。
(二)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為全部上訴,應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3,150元,如僅為部分上訴,則請依補正後上訴聲明可得之上訴利益,逕為補繳上訴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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