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林宗權
訴訟代理人 李怡昕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林學成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1300 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6839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6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