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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私立嘉民老人長期照護中心即張美紅
訴訟代理人 劉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璨鼎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上訴聲明第2、3項,即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額計算上訴之訴訟標的之結果,合計應為新臺幣(下同)5,621,827元(計算式為: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之金額86萬元+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之金額4,761,826.64元=5,621,8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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