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1572,201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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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奕丞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彥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57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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