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1583,2017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董來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佳財經天下住戶管理委員會因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