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77號
原 告 熊素玲
訴訟代理人 李欣玲律師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黃彩雲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