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1832,201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
原 告 林晋榮
林晋宏
林晋源
林秀元
李秀蓮
林彥仁
林崇仁
林詩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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