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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89號
原 告 王湘瑞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 告 王挺聿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沈暐翔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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