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2427,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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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廖賜金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陳柏霖
被 告 賴燁塋
訴訟代理人 李春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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