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3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張智賢
被 告 黃金隆
黃凱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陳彥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就原告106年10月 30日庭呈民事準備㈠狀所載之遺產分配協議書一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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