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2527,2017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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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順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逸群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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