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2808,2017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8號
原 告 張瑞招
被 告 魏泰瑞即魏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就建物增建部分另囑託地政機關測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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