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錢幼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甲定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