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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8號
原 告 飛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汝倫
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律師
被 告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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