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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38號
原 告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被 告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 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6年 9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同年10月8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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