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3270,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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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70號
原 告 超省錢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鴻
被 告 陳瑋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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