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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94號
原 告 應玉芳
被 告 蘇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41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欠繳納裁判費30,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9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參。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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