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444,2017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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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書香貴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星
被 上訴人 李淑禎
殷儷宸
許健生
胡文彥
張森
陳淑貞
陳長輝
嚴堂榮
魏敬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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