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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朝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宛柔
原 告 林義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被 告 張盛維
陳宣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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