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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王喬薇
劉居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銘因106年度訴字第750號給付互助會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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