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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楊沂儒
被 告 蔡國源
張敏郎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0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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