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輔宣,16,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輔宣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鄒錦盞
上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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