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輔宣,30,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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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輔宣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淑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思佳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提起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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