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109,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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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億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益
上 訴 人 田世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湘基、王湘彬、王淑珍、王淑貞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91,100元(計算式:1,393,600+1,097,500+1,000,000+1,000,000=4,491,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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