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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黃金葉
余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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