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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榮華
特別代理人 吳健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騰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8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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