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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張振芳
李秋玉
被 上訴人 陳錦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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