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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傅素珍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 告 廖琇端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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